直系组家庭:当代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分析的视角

 公司新闻     |       来源:火狐直播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04 18:49:42

  中国当代家庭形态的“现代”趋向显著,但亲子关系中的“传统”行为仍很浓厚,既有家庭概念难以表达亲子“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生活实践和互动状态。直系组家庭概念将直系存世成员所组成的家庭、家户整合为一个新的亲属组织,把形式上分异、独立的家庭、家户有机地融入一个既“虚”又“实”的关系家庭中。直系组家庭还是一种将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结合起来分析当代家庭及其关系的新方法,由此可获得更丰富的存世直系成员居住方式、代际关系信息。借助2015年5省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调查数据,以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为考察本位,从夫系、妇系双系角度分析当代城市简约直系组家庭的特征,说明直系组家庭考察是一项可行的分析范式,是全面认识直系成员居住方式、互动水平和问题的有效途径。直系组家庭概念不仅对家庭理论有着非常丰富和扩展价值,而且有较强社会实践意义。

  中国当代社会变革和转型深刻影响着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一方面,生活单位日趋核心化、小型化;另一方面,分爨、异居(简称“分异”)的亲子仍存有密切关系。当代家庭形成及其功能关系明显具有以夫妇为基础、以亲子为纽带的双重特征,可谓兼具“现代”与“传统”两种表现。然而,现有家庭概念和研究方法难以揭示上述特征。笔者曾提出“直系组家庭”概念,并对其成员范围和功能进行了初步分析。该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待改进和发展,并需要经验资料说明其在研究中的可行性。本文拟对此作进一步考察,并借助家庭调查数据,尝试在理论和方法探讨的同时,进行经验分析,以期对社会深度变革中的当代直系组家庭构成和成员关系形成具体认识。

  父母在世时的亲子分爨、兄弟分家现象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当然各时期程度有别,相对来说当代更为普遍。父子、兄弟即使分开生活也仍有共同的利益和需要履行的责任、义务,在外人看来,他们属于一家人,亲子之间尤其如此。但分爨异居与同居共爨毕竟不同,不仅生活单位有别,且空间上可能分处两地。如何用一个具有整合意义的概念表达亲子之间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关系?已有学者注意到现有家庭概念的局限性,尝试提出新概念。从切入点看,既有探讨可分为男系和男女双系两种。

  男系传承是中国近代之前家世延续和代际功能维系的基本规则,迄今多数地区,特别是农村仍如此。这种传承辅之以多种制度,如婚配采用男娶女嫁,居住方式为子从父居、妻从夫居。因此,研究者提出的整合性概念往往以男系或父系为基础。

  1.“联邦式”家庭。这一概念由庄英章提出,指若干小家庭围绕着父母所形成的大家庭。庄认为,“联邦式”家庭的成员不同居但保持密切接触,经济上不共财而通财,保持高度合作。父母的作用是协调和联络,更是感情上的中心。完婚后的兄弟因工作关系不得不分居,但事实上并没有分家,属于一个大家庭。这一概念是基于乡土社会经验和民众实践所进行的归纳和概括,同时借用了西方政治学的术语。

  2.“分合间”家庭。由胡台丽提出,指父亲在世与子媳分炊分预算但不分财产(住房和土地等)的情形。这是对亲子之间生活单位已“分”、基本财产仍为共同拥有——“合”在一起这两种行为的形象表达。

  3.“家庭网”。潘允康和林南将其定义为: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之间所组成的社会网络,就多数情况而言,它是由可能组成联合家庭的几个独立核心家庭组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具有特殊的结构和功能。这一概念下,能够进入“家庭网”者是那些“有亲属关系的家庭”,其范围是能组成联合家庭的成员及其婚姻单位。无疑,“家庭网”是以男系传承为存在和维系原则。

  4.网络家庭。它指父系之下 , 由具有基本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权利关系的成员所建立的生活单位相对独立的两个及以上单元家庭形成的家庭组织。此项研究以农村为考察对象,仅将已婚儿子及其家户单位视为亲子网络家庭的基本单元。

  此外,黄宗智鉴于中国近现代多子家庭在亲代存世时、亲子分爨后,彼此之间仍存在义务、财产等关系,提出“多户家庭”概念。亦有学者基于当代农村劳动力离土进城就业逐渐普遍的现状,将在乡的中年和低龄老年亲代与离家的已婚青年子代所形成的既相互独立、又有生活互助的家庭组织视为“新三代家庭”。有研究虽未提炼出概念,却关注亲子分爨、兄弟分家后彼此间所存在的功能关系。麻国庆指出:中国乡土社会中,分家与本家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老人的赡养中。子代对亲代的义务履行将亲子、兄弟连结成一个共同体。金一虹则认为,在当代农村,劳动力流动对父权制家庭的侵蚀和破坏尤甚,出现了个体化和居住模式变化,但父权制在流动变化中延续和重建。父权对分散的子代家庭具有约束和整合作用。

  这些概念的提出表明,当代研究者认识到亲代和成年已婚儿子分别组成的生活单位之间有多种联系,若仅以个体家户为观察单位,只看到其形态上的“分”,忽视亲子“合”的关系的存在,则不能把握家庭及其关系全貌。成年子女所建立的独立生活单位仍是父系关系链条的一个单元,彼此之间有多种权益和义务维系,因而在看到亲子生活单位“分”的表现和趋向时,也应注意其“合”的事实。

  双系传承指已婚男女所组成的家庭既是夫家传承链条的一环,也是妇家的一个承继单位。其本质意义在于夫妇与各自父母之间皆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传统时代此种认识和做法没有存在空间。但新中国成立后所倡导的男女平等制度为双系传承及权利、义务履行提供了法理依据。而就当代而言,双系传承最直接的促进力量是独生子女政策。这一政策推行之下,只有单性别子女、特别是只有女儿的家庭增多,以往的男系传承、维系方式和功能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有研究者将独生子女结婚、生育后所形成的代际关系类型称之为 “四二一”家庭。研究者也指出,“四二一”家庭只需要具有这种直接亲属关系结构,其成员不需要生活在一起。显然,这是从男女双系角度来构建家庭关系类型的。

  另一概念是新联合家庭。它也与独生子女政策的后续影响有关。2000年以来苏南农村出现 “并家” 婚姻, 即独生子女家庭选择“不嫁不娶”模式,有学者将其视为新的家庭类型,即宗亲与姻亲相结合的新联合家庭。这实际是独生子女夫妇与双方父母所形成的直系“联合”,并非同双方父母组成一个共同生活单位(短期或特殊情形除外)。

  与上面两个概念有关,四川、湖南等地有独生子女婚姻实行“两头走”,具有“双系”传承表现。既有研究对“两头走”的定义尚不统一,多指农村双独子女结婚时双方父母均为新婚者提供住房,婚后夫妇对双方父母承担养老义务并继承财产。这种新的婚姻类型直接影响家庭居住方式,对夫妇来说则有双系传承意涵。

  以上双系概念的提出表明,既有家庭概念难以表达已婚独生子女家庭亲代与子代形成的新的功能性关系,观察者只好用具体、质朴的称谓或方式予以认识和界定。

  也有学者虽未使用双系概念,却有这种视角或意识,其多体现在当代城市家庭关系考察中。徐安琪对上海的调查发现:家庭网络已实现向双系并重过渡。马春华等基于5城市调查数据指出,城市核心家庭并没有散落成为一个个独立的原子,而是通过血缘、姻缘、 地缘等结成了一个个密切的网络。唐灿也认为,当代城市亲属关系并不像经典现代化理论所预示的那样趋于 “消失”,尤其与父母亲属的关系,很大程度上维持着传统的 “团结”。

  无论是针对独生子女的婚姻、家庭实践,还是广泛意义上的家庭及其代际关系,从双系角度构建和认识其功能关系及组织形态,慢慢的变成为趋势。

  相较传统时代,当代城乡已婚夫妇与双方父母等其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等主要旁系亲属保持着较密切的经济、生活、情感等互动关系,这与现代法律、政策等制度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精神和要求相契合。已婚男女对各自父母承担着责任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家庭整合考察不可以忽视这一现实,即应从旧有惯习的影响下走出来。

  当代学者在考察家庭及其关系时试图脱离以往拘泥个体家庭或家户的窠臼,具有将分散的亲子分爨单位整合为一个新的亲属或家庭组织的追求,与此同时,从男女双系视角研究家庭关系的意识逐渐增强。然而,现有家庭整合概念及其界定方法仍存在不足。

  一是所提概念不够规范,且未给予清晰定义。像“联邦式”家庭、“分合间”家庭等,有其直白、形象之优点,但缺少内涵。有的则处于现象描述层次,如“两头走”“并家”等。

  二是似是而非,表达随意。一些概念虽来自民众婚姻家庭实践,所作概括和定义则脱离社会实际。像新联合家庭,它实际是独生子女夫妇与双方父母所形成的两个并立的直系关系组织,不宜将其视为一个家庭共同体或一个新的家庭类型。

  三是未能形成与概念相匹配的研究方法。一般而言,新的概念若被人接受,往往需有相应的研究方法予以支撑,这也可谓理论与实践的一种结合,而上述概念提出者尚缺乏这一意识。

  中国当代家庭形态和代际关系的演进既有时代趋向,又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保持着传统或“国情”特色。当代家庭有核心化、小型化趋向,与西方家庭演进有相似之处。然而,中国家庭亲子之间的多种功能关系在分爨异居甚至分处两地之后仍就保持着,它不仅依托民间惯习得以维系,表现出“传统”的延续,而且当代法律也在亲子义务、权利、情感方面设立专项条款加以引导。中国当代家庭亲子之间的“形分意合”特征突出。这都需要研究者从中提炼并形成新的概念、理论和分析方法,增强对代际关系的认识和把握,在家庭实践中将有积极意义的亲子关系发扬和保持下去。

  因此,我们应该一个将民众亲子分爨异居这种“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家庭行为加以表达的概念。以往的家庭概念被定义为具有血缘、姻缘和收养关系成员所组成的亲属组织和经济、生活单位;家户虽包含没有亲缘关系者,但其主体仍是亲缘关系成员。而亲子分爨之后,就当代而言,亲代和子代各自支配其收入,料理其生活,已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经济单位和稳定生活单位。在民间惯习和官方法律中,亲子之间任旧存在责任、义务、权利、情感等关系,并且在一定生命阶段还可能重新组成同居共爨单位。同时,将单独生活父母和一个已婚分爨子女视为直系家庭、将单独生活父母和两个已婚分爨子女视为复合家庭也是不合适的。亦即现有家庭概念无法将亲子之间既相对独立又有多种关系的状态和特征表达出来。因而,寻求一个新的整合概念和研究方法成为推动当代家庭研究必不可少的工作。

  笔者认为,无论从单系还是双系着眼,对亲代和已婚子代所形成的多个相对独立生活单位做整合的新概念须以直系亲缘关系成员为基础,这也是当代法律在义务、权利、情感方面所努力维护的。基于这一认识,笔者提出了直系组家庭概念。但其还要一直完善,同时应有与之相适应的研究方法。

  笔者曾将直系组家庭定义为:由直系和同父旁系成员(兄弟姐妹)及其子孙所形成的亲属组织。这些成员在制度上均存在抚育、赡养义务关系和财产继承权利。具体的成员范围为: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概言之,直系组家庭是以直系成员为主、旁系成员为辅所形成的家庭组织。

  直系组家庭既有个体家庭或单一家庭形态,也有由多个成年已婚者所建立的相对独立生活单位形成的群组家庭。无论是单一家庭还是群组家庭,被整合在一起的成员之间均具有较紧密的功能关系。

  提出直系组家庭概念并对这一家庭共同体进行研究的意义在于,借此将直系成员所形成的分散家户纳入一个亲属关系组织中,认识其结构和内部功能,进而提示和推动政府对影响共同生活的亲属联系、导致共同生活的亲属地域分割的制度做调整和改进。

  但既有直系组家庭研究也有不足:对直系组家庭所包含家户及其成员范围的相对性问题没有涉及;直系组家庭已婚成员所组成家户的男女双系问题阐述不够;直系组家庭研究方法及其应用探讨不全面。换言之,既有直系组家庭研究在理论、方法和经验方面都有待推进。

  我们对直系组家庭的新定义为:由所有存世直系成员及父母存世时同居与分居兄弟姐妹所形成的家庭组织——强调直系组家庭以直系成员为存在基础,旁系兄弟姐妹被纳入需以父母存世为前提条件。

  直系组家庭之“组”是指其包含两个及以上以亲子直系关系为纽带的家户。它有纵向和横向两种组合或扩展方式。纵向表现为不同代位存世直系成员所形成的两个及以上家户单元;横向为父母存世时两个及以上成年兄弟姐妹形成的若干家户单元。总之,直系“组”家庭旨在表明这一亲属共同体由两个及以上家户单元所组成,它将父母、已婚子女等关系密切却各自独立生活的家户整合至一个亲属组织中。

  实际生活中也存在无“组”的直系组家庭,如所有存世直系成员共爨形成三代、四代直系家庭,或父母与两个及以上已婚子女、孙子女同居共财组成三代及以上复合家庭。这些可称之为单一家户的直系组家庭,其中第二种形式是传统时代重要的家庭组织,当代则已少见。

  直系组家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成员范围上。弄清这一点,在直系组家庭研究中具有方法论意义。

  直系组家庭所包含的成员范围并非固定不变,随观察本位或基点不同而发生伸缩变化。直系组家庭的这一特征与代际功能关系在不同代位者之间存有差异有关。

  直系组家庭的构成原则既强调直系关系,又以存世亲子为基本链条,进而扩展至祖孙关系等。在当代社会中,随着人口期望寿命延长,直系成员存世代数增多,三代存世已成普遍现象,四代存世比例大幅度的提升。因此,多数直系组家庭的成员范围出现纵向扩展。不同代位关系成员相互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不一样,这就有了对其成员进行分代位考察的必要。

  以存世直系成员第一代人为观察本位,若其有一子一女且均婚配并生有孙子女,孙子女也已婚配并生育,该直系组家庭的成员范围如图1:

  图1中,以第一代成员为观察本位时,其所形成的亲子链条分成已婚子和已婚女两支,他们都与第一代形成直系关系,并被纳入直系组家庭之中。这四代人中,共有6对已婚者,其中第一代一对,第二代两对,第三代三对,第四代为未婚者。若每代人中已婚者与上下代分爨,该直系组家庭将由6个家户组成。当然,实际生活中,有的家户为亲代和已婚子女同居共爨,这样直系组家庭的家户数会相应减少。

  根据图2,当我们以第二代为观察本位时,这一本位者上有父母、下有已婚子或女,再下为未婚孙子女。

  与前面第一代为观察本位的类型不同,第二代观察本位之人有兄、弟或姐、妹等旁系关系血亲。按照直系组家庭的第二个形成条件,亲代存世时兄弟姐妹也应包括在内。可见,第二代人若父母在世,其所组成的直系组家庭范围与第一代人为本位时相同。不过,本位兄弟姐妹的子女可被视为其父母(本位兄弟姐妹)家户的附属成员,就当代而言,叔(伯)侄或舅甥等之间较少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兄弟姐妹因父母存世而有共同协商事宜(老年父母赡养安排、财产分配等),一旦父母去世,理论上则各自组成直系组家庭。

  从财产权利和赡养义务角度看,与以第二代为观察本位不同,第三代为本位时其上有祖父母,当上有父母时,其与祖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间接性,即其父母与祖父母形成更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图3中,以第三代为观察本位所形成的实际是两支直系组家庭。因而,左侧一支为本人、父母、祖父母和子女,并不包含伯、叔、姑及堂(表)兄弟姐妹;右侧一支本位有同辈兄弟,除此外其成员范围与左侧相同。

  综合以上,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因观察代位不同而有伸缩变化,多代存世且有兄弟姐妹等旁系成员时,以第一代为观察本位时所涵盖的直系成员范围最大,最末一代为本位时相对最小。成员范围的确定以制度上的代际功能关系强弱、大小为原则。

  近代之前,男系传承制度下,若已婚男性无子有女,须在侄子、堂侄等男系血缘近亲中立嗣。按此规则,女儿即使在父母家婚配(近代之前称之为招赘婚),也不能作为嗣续传人。现代社会中,法律上亲子之间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关系并不区分子女,即亲子、亲女之间责任、义务和权利平等。据此原则,已婚夫妇与各自父母构成直系组家庭关系,其所组成的家庭或家户是其父母直系组家庭的一个单元;同样,有子有女的父母,其已婚子和已婚女及所形成的家户均是其直系组家庭的成员和单元。

  就一个具体的已婚夫妇及所形成的家户而言,其分属于夫方和妇方两个直系组家庭。需要指出,两者向上的父、祖等长辈直系成员有不同,但向下的子孙具有共同性(丧偶、离婚重组家庭者除外,见图4)。

  图4中,以第二代夫妇为观察本位,形成的家户是双方父母直系组家庭的单元。若这一对夫妇为独生子女之间的婚配且只生一个孩子,存世三代人即形成了“四二一”关系结构。当然,其所形成的实际是两个并立的直系组家庭。

  现实生活中,不仅独生子女结婚者如此,在亲子、亲女之间均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制度下,每对夫妇均与双方存世父母构成直系组家庭。

  图5中,第一代夫妇(黑色符号)有一女(第二代,黑色符号),其右侧第一代夫妇(虚线符号)有一子(第二代,虚线三角);第二代男女婚配后生有一子且婚配(黑色符号)为第三代;该子与另一女婚配再生一子(第四代)。第二代和第三代已婚夫妇若独立生活,分别与上代组成直系组家庭。从实际义务、责任和权利等关系上看,已婚者的配偶在直系组家庭内部功能关系履行上实际处于从属地位,甚至不具有对公婆或岳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由此可见,双系直系组家庭中,夫妇所组成的家户可谓双方父母家系的一环或一个单元,其向上的直系关系则是与各自直系长辈所形成。

  从双系角度考察直系组家庭,是对现代法律等制度要求和精神的顺应,也可具体认识少子化时代子女,特别是已婚子女对直系亲代的赡养、照料履行及其负担水平,对以往单系代际关系研究具备极其重大补充作用。这一概念和方法可对前述一些地区农村独生子女婚后所出现的两头走、并家和新联合家庭等表述有更规范的解释,即已婚独生子女夫妇与双方父母所形成的既分又合的家庭形态实际为两个并立的直系组家庭。

  直系组家庭概念的提出旨在将亲子分爨异居下的家庭及其关系全面呈现出来,避免孤立地观察个体家庭户。但若过分追求“全面”,将所有直系成员和父母在世时的兄弟姐妹家户及其后代网罗进来,则可能使调查和分析的复杂程度增大。为使直系组家庭研究更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将其分为完整直系组家庭和简约直系组家庭两类。完整直系组家庭正如前面图1、图2所示,即父母存世时的兄弟姐妹家庭也被视为直系组家庭中的单元,不再赘述。

  简约直系组家庭有两重含义。一是将其成员范围限定在直系关系者之中,已婚并建立独立家户的旁系兄弟姐妹不包括在内。就当代而言,不仅亲子分爨、已婚兄弟分家现象普遍,而且在社会转型环境中,亲子、兄弟异地生活情况增多。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中实质性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存在于亲子之间;已婚、各自成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横向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较少,法律上将其排在第二顺位中。一些研究显示,农村地区已婚兄弟关系处于疏离状态。如湖北江汉平原农村2000年以来不管是独子家庭还是多子家庭,都不再分家,但母家庭与子家庭是独立的会计单位。在多子家庭,母家庭与各子家庭都单独构成类似直系家庭形式,和兄弟关系无涉。从父母角度或父母存世角度看,多个已婚子女无疑是直系组家庭的单元;若从兄弟姐妹,特别是已婚兄弟姐妹角度着眼,除了对老年父母赡养、照料等义务及父母去世后的遗产分割继承外,彼此之间受法律约束和维系的责任、义务关系已比较弱,各自与其子女形成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将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限定在存世直系关系者之中,可降低直系组家庭考察的复杂性,也不会造成基础信息的缺失。

  二是将亲子关系作为认识和考察直系组家庭关系的核心内容或基本链条。直系关系成员存世代数再多,本质上也是以亲子关系为链条而展开或延伸。在当代,多数家庭存世直系成员为三代,四代存世虽有增长,但仍属少数。对一个中年人来说,若直系存世成员为三代,其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多为与亲代关系和与子代关系两种,由此构建起三代直系组家庭关系,直系组家庭基本成员被囊括在内。弄清楚这三代人所形成的代际关系,即可对直系组家庭基本功能关系有所把握。

  当代民众居住方式已形成夫妇单一婚姻单位为主导的格局,并且一对中青年夫妇和未成年子女两代人同居共爨的小家庭占多数,老年人中只有夫妇二人的“空巢户”和丧偶者组成的单人户也在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三代及以上直系成员存世的家庭占多数,这表明亲代和成年子女的代际关系多存在于“家际”之间,而非“家内”。若单纯以居住单位为对象进行家庭考察,则无法认识家庭关系特别是不同代际成员互动状况。直系组家庭研究则可弥补这一不足。直系组家庭概念及其研究方法的提出是对当代民众家庭实践需求的回应,而其同时也应服务于人们的家庭实践。

  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范围具有相对性,针对不同代位存世直系成员的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往往不同。究竟选择哪一代作为调查本位,取决于调查目的。我们大家都认为,若调查主旨在于认识老年人的居住方式、代际关系,把握亲代与子代所形成的独立家户间的聚合与分异,了解对老年人提供赡养、照料的子孙代人力资源状况,那么以存世第一代人为调查对象最理想。若调查旨在掌握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时的生存质量和代际互助、代际财富流转状况,以存世第二代人为对象更可取。当直系三代、四代成员存世时,第二代人多处于中年阶段,代际互动行为较多,从中可获得的功能关系信息比较丰富。当然,还可以特定群体或年龄组者为对象进行专项调查。

  直系组家庭中虽然从夫妇一方看,有一部分以单个家庭户形态存在(如存世三代人均生活在一起,构成三代直系家庭),但在亲子分爨异居相对普遍的时代,多数直系组家庭包含两个及以上家户单元,从夫妇双系看更是如此。

  表面上,直系组家庭将亲子分爨异居所形成的多个家户单元包括在内,不适宜在“人口普查”中采用,否则也许会出现调查信息重复。实际如上所述,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具有相对性,以不同直系代位者为调查对象所包含的家户数、已婚成员数会有不同;并且在双系原则下,已婚者配偶的直系长辈信息有不同,故信息重复有限。即便如此,笔者也认为“人口普查”不适宜以直系组家庭为对象,因为将非同居共爨的父母、子女纳入问项不但会提高调查成本,也难以落实。

  但“人口普查”之外的调查,尤其是抽样调查,凡涉及家庭人口信息收集都可将同居和非同居直系成员纳入。当然,代际关系调查、家庭结构调查及针对老年人的专项调查更应具有直系组家庭考察视野,从而方便获得更全面的家庭信息。

  纳入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调查从形式上看,较以家户成员为基础的调查稍显复杂。而在当代同辈兄弟姐妹数缩小至2个上下时,其复杂程度有限。即只要在同居共爨家户成员问项基础上稍作扩展,将直系成员,特别是把分爨异居父母、成年子女纳入其中即可。关于这一点,笔者曾作过介绍,兹不赘述。

  下面根据调查数据对简约直系组家庭做多元化的分析,从而说明在这一概念及其方法下分异家户整合性研究和夫妇双系家庭考察的可行性。

  2015年笔者组织了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状况调查,课题组采用标准组群抽样方法(PPS法),随机选中重庆市、湖北省、山东省、甘肃省和黑龙江省作为调查实施地区。各省抽取包括省会在内的3个城市的6个区(重庆市直接抽取6个区)形成区方案。在抽中的区,依据其下辖所有社区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通过随机方法抽取5个社区,每个社区随机调查21户。以独生子女父母为受访对象,最终获得有效问卷3093份。

  设计问卷时,为了把受访者本人及配偶的直系关系成员梳理清楚,我们将夫妇双方上至父母、下至子女及孙子女等成员均纳入问项之中。这为进行简约直系组家庭的经验研究提供了可能。

  本项调查以第一代独生子女(1975—1985年出生)的父母为对象,受访群体的年龄相对集中。其存世直系成员中的代位构成共性较多,并在亲代存故类型、子代婚育等方面体现出来。

  据表1所示,受访者年龄构成集中于55—59岁组和60—64岁组,这两个年龄组的样本构成之和为73.6%。分性别看,两者集中于55岁组和60岁组的特征并未改变,但在54岁及以下低龄组和6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构成有一定差别。男性在65岁及以上组所占比例接近20%,女性则不足8%;女性在54岁及以下低龄组所占比例超过15%,男性不足9%。由此,60岁及以上男性所占比例达到61.32%,低龄老人居多;在女性中则仅为44.58%(相反59岁及以下者所占比例为55.42%),这与受访者的婚配模式以夫大于妻为主有关。总之,受访者及其配偶相对集中于60岁及上下年龄组,以中年和低龄老年人为主。

  表2显示,夫系和妇系亲代存故状况相似,父母均故占多数,其次为父故母存,父母均健在位列第三,父存母故最少。父母均故比例超过60%意味着多数受访者属于存世直系成员中的第一代。

  进一步看,受访者健在父母的年龄构成以80岁及以上者为主,夫系和妇系父母80岁及以上者分别占80.61%和75.27%。

  本项调查以独生子女父母为对象,其子女均健在,但有已婚、未婚之别(见表3)。

  独生子女的年龄构成集中度较高,以30—34岁组为主,其总体比例约为64%;其次是35—39岁组,超过四分之一,两者合计占91.76%;29岁及以下和40岁及以上两组均未达到5%。

  独生子女中,已婚者占81.80%,已婚且生有子女者(2095个样本)占82.81%,已婚未育者(435个样本)占17.19%。

  受访者的孙子女以0—4岁组占比最大(43.44%),其次为5—9岁组(39.33%),10岁及以上者居第三位(17.23%)。9岁及以下者合计占82.77%,10岁及以上者多为15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

  综合以上,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多在中年和低龄老年阶段,其亲代均去世占多数,存世父或母多在80岁及以上;受访者子女的年龄集中于30—39岁之间,多已婚配且生育;孙子女以9岁及以下者为主,绝大多数属未成年人。

  受访者在直系存世成员中多属第一代,其下只有一个子女,孙子女均未婚配,因而其直系成员的范围比较清晰,所形成的为三代直系组家庭(见图6)。少数受访者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存世,若其已婚子女生有子女,形成以第二代为本位的四代直系组家庭类型(见图7)。

  若受访者夫妇双方父母、父或母一方健在,则形成双系并立直系组家庭(如图8)。

  对处于中年和低龄老年阶段的独生子女父母来说,不仅亲代多已去世,本人也出现丧偶现象(还有少数离婚者)。这时若分男女系考察,则会出现四代缺一、三代缺一等不连续直系组家庭。请看图9四代缺一直系组家庭类型。

  图9中,夫系缺第二代(用虚线符号表示)。在个体家庭分类中,特别是亲子(儿媳)一同生活的家庭中,只要儿子、儿媳中一方健在,该家庭即属于直系家庭而非隔代家庭。若从直系组家庭角度考察,图9所示夫系则为非连续的四代直系组家庭。

  本项调查提供了认识城市直系组家庭的经验数据。就代际关系而言,相对于农村,城市亲子(女)在代际功能上的平等行为已基本实现,独生子女家庭尤其如此。那么受访者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在存世代际、家户数量、内部结构、地区分布、功能履行等方面有何表现和特征,我们将通过数据予以具体呈现。

  直系组家庭的结构类型由其成员的代数、所组成的婚姻单位数和家户数量所决定,弄清这一点是认识直系组家庭及其内部家户构成的基础。

  本项调查的受访者只有一个子女,故从单系看每代已婚者仅有一个婚姻单位。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夫系和妇系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婚姻单位总数均以2个占比最大,超过60%;其次为3个,在24%—30%之间;1个最少,占10%左右。夫系直系组家庭的婚姻单位平均数为2.13个,妇系为2.19个。

  由于受访者直系成员的期望寿命(主要是上代)、婚育状况(主要是下代)不同,其所组成的直系组家庭代数往往有多少之别。另,受访者直系成员也有代际完整与不完整之分。以下分夫系、妇系观察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存世代数及构成(见表4)。

  无论从夫系还是妇系看,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存世代数以3代居多,均超过半数。居第二位者夫系、妇系有不同,夫系中2代和4代两种类型很接近,2代占比稍高;妇系则为4代所占比例稍高于2代。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夫系、妇系中3代和4代合计分别为73.83%和80.84%,可见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存世成员以3代及以上为主。

  受访者特别是55岁以上受访者的父母多已去世,他们在直系组家庭中所处代位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处于第一代,二是处于第二代。其于不同代数直系组家庭中的实际代位构成见表5。

  总体上,夫系直系组家庭中,受访者处于第一代的比例接近70%;妇系中受访者为第一代的比例超过60%。这一构成差异表明,男性受访者亲代去世比例高于女性。其原因则与受访夫妇初婚年龄差有关,即夫妇婚配时夫多大于妇,夫妇至中老年阶段双方父母的存世比例会出现夫低妇高的现象。

  那么,当代城市直系组家庭一般由几个家户所组成,这是我们认识直系组家庭离散和聚集状况的主要是根据。当然,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所组成的直系组家庭家户数并不能代表整体,只是对一个有代表性群体的反映。

  对已婚且已单独生活者来说,家户确立和计算最简单,一个生活单位即是一个家户。未婚者只要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即属于父母所主导家户的成员。

  但对受访者的成年未婚子女来说,则有多种情形特别需要区分:一是已有工作并与父母在同一城市生活的子女,多与父母共同居住,亲子组成一个家户;二是子女在外地工作,租房或由单位提供住房,其所形成的实际是一个单人户,可将其视为直系组家庭的一个家户;三是子女在外地上学(以大专以上者为主),未形成独立的生活或经济单位,可将其计入父母家户中。

  由前可知,本调查中的直系组家庭多由三代成年人或已婚者组成,或由三代成年人和一代未成年人组成。从理论上讲,在同一个直系组家庭内,其成员所形成的家户数最多为3个。

  表6显示,夫系直系组家庭的家户数以2个为最多,两种口径下其所占比例均超过50%;其次是1个,所占比例超过或接近1/3,意味着约1/3的直系组家庭由一个家户组成,即其不含独立家户;份额最小的为3个,占比在14%上下。两个口径下的夫系直系组家庭平均家户数分别为1.77个和1.81个。

  妇系直系组家庭的家户与夫系基本相同,差异表现为前者只有1个家户的直系组家庭比例比夫系低,而由3个家户组成的直系组家庭较夫系高,占比在18%上下。由此妇系直系组家庭平均家户水平也高于夫系。这是因为,夫系中的亲代与受访者同住的比例会高于妇系,以此来降低独立家户数量。

  将前面直系组家庭所包含的婚姻单位总数和其所建立生活单位总数结合起来,可知夫系已婚者83.16%建立了独立家户,妇系为84.69%,这也是直系组家庭内部家户裂变程度较高的一种体现。

  在直系组家庭不同代际成年人独立生活增多的时代,其成员存世代数越多,家户数量也会越多;或者说,存世代数越多,婚姻单位也越多。直系存世数为两代,至少有1个婚姻单位,三代存世者应有2个及以上婚姻单位,四代存世则有3个及以上婚姻单位。由此直系存世代数与直系组家庭所包含的家户数建立起关系(见表7)。

  表7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夫系、妇系直系成员存世代数越多,家户数越多,这也证实了以上推测。

  存世二代直系组家庭(不含2代缺1类)以只有1个家户占比最大,但包含2个家户的比例也超过45%。此类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主要为受访者和其已婚尚未生育的子女,还有少部分为受访者与成年未婚子女。这说明存世二代直系组家庭中50%以上为受访者与其已婚及未婚子女所组成,近50%为各自独立生活。其所包含的家户数平均为1.46个。若与代数相除,平均每代家户数0.73个(最高为1个)。

  存世三代直系组家庭(不含3代缺1类)以由2个家户组成占比最大,夫系、妇系其所占比例接近60%,其次为只包含一个三代直系家户,占比超过30%;三代成年人各自居住、形成3个独立家户的比例最小,不到10%。夫系、妇系平均家户数分别为1.75个和1.77个,平均每代家户数夫系为0.58个,妇系为0.59个,低于二代直系组家庭。

  存世四代直系组家庭(不含4代缺1类)中由3个家户组成的比例最高,夫系、妇系均超过50%,妇系稍高于夫系。它表明四代直系组家庭内的三代已婚者均以各自居住为主导;其次为形成2个家户,占比超过40%,这往往由1个直系家户和1个核心家户组成,还有1个直系家户和1个别的类型的不完整家户,如单人户等。其夫系、妇系平均家户数分别为2.48个和2.56个,平均每代家户数分别为0.62个和0.64个。

  综上,三类不同存世代数直系组家庭的平均每代家户数以二代最高,因二代直系组家庭中子代多已婚配,存世成员已婚比例高,形成的独立家户数量多,故会提高其每代家户中等水准;四代直系组家庭次之;三代最低,由于第三代人多未成年,独立家户数因此会减少,每代家户水平降低。

  直系组家庭中,包含三代及以上已婚成员的类型最需要我们来关注。三代已婚者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中,夫系、妇系平均家户数分别为2.50个和2.57个,表明直系成员老中青三代已婚者存世时,分爨异居行为较突出。

  城市独女婚后离开自己父母或独居或与男方父母同居比例相比来说较高,故独女父母中直系组家庭家户数会高于独子父母。本项调查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夫系独子直系组家庭中2个家户所占比例稍高于3个家户,分别为46.48%和46.23%;独女直系组家庭中3个家户所占比例超过60%,2个家户所占比例仅为1/3。妇系独子、独女直系组家庭中的家户数构成与夫系相似,但独女中3个家户占比更高,超过70%。

  综上,基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中年和低龄老年人的考察表明,当代城市直系组家庭存世成员以三代及以上为主。夫系直系组家庭平均婚姻单位数为2.13个,妇系为2.19个。接受访问的人在夫系直系组家庭中处于第一代的比例接近70%,妇系中第一代比例超过60%。夫系和妇系直系组家庭已婚成员所形成的家户数分别为1.77个和1.86个 (将在外地的未婚有工作子女计入则为1.81个和1.90个)。夫系已婚者83.16%建立了独立家户,妇系为84.69%,表明直系组家庭已婚成员有较高的独立生活趋向。直系组家庭所包含的家户数与存世成员代数有关,二代直系组家庭以只有1个家户比例最大,三代、四代直系组家庭则以2个、3个家户占比最大。就平均每代家户水平而言,存世二代最高,其次是四代,三代最低,这与不同代数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结婚率和家户数高低有关。

  本项调查中,直系组家庭多由两个及以上家户组成,这些独立家户的空间分布如何?借此可对直系组家庭内不同家户成员之间依存关系强弱有所认识。

  两代已婚者组成的直系组家庭中,其成员代数理论上或为三代或为二代。实际结果为,夫、妇两系均以三代直系组家庭为主,分别占78.91%和85.28%。夫系和妇系两代已婚者同地居住比例均超过85%,异地居住则占10%上下。两代已婚者同城居住是主流。

  根据表8,夫系两代已婚者同住比例明显高于妇系,本社区居住也以夫系为高,同住和本社区居住两类之和夫系和妇系分别为33.89%和15.76%。其他三项均为妇系高于夫系。无论夫系和妇系,两代已婚者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所占比例最大,其中妇系超过50%。总体而言,受访者虽与老年亲代同地居住为主,但多超出同一街道范围,即并非相邻居住。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中年子代和老年亲代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中,亲子独立家户具有空间上相对分散的特征。

  我们想知道,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与已婚子女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中,子代的性别差异是否对两者居住地构成产生影响。

  根据表9,两代已婚者同住比例最大,但受访者与子、女同住构成有别。亲子同住超过50%,亲女同住仅为1/3。若将同住与在本社区和本街道合计,夫系亲子为70.14%,亲女为48.42%,妇系分别为68.91%和49.17%。可见,调查城市同地生活的亲代和已婚独子更容易形成同住和近距离居住格局,表明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婚后从夫居为主的传统惯习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依然保持着。

  数据显示,三代已婚者均在同一城市居住是主流,分别为77.56%和76.58%;与上辈同地、下辈异地和与下辈同地、上辈异地两类占比相当,夫系两者均为9.85%,妇系分别为10.99%和10.21%;三代已婚者异地居住占比很小,不足3%。它表明,三代已婚者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内家户构成虽出现较高的分爨、异居现象,但这些独立家户多在同城生活,故不同代际直系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将可以有效维系并发挥作用。

  夫系和妇系受访者与亲代居住地构成模式既有差异也有相似之处。相同表现为,居住于本市和本区范围内占比均比较高,这与夫妇多为本地人有关;差异为,夫系受访者与亲代同住比例明显高于妇系,不过两者与亲代同住比例在同地居住样本中占比均不高,夫系仅有14.40%,妇系不足7%。若将本街道以下样本合计,夫系、妇系分别为31.46%和25.85%,同住和近距离居住仍属少数。

  受访者与子代在同地范围内的居住构成均为同住占比最大。若子代为儿子,这一特征更为突出,夫系和妇系同住比例接近或超过50%。若将本街道以下与同住合并,子代为儿子者占比约为70%,为女儿者在50%上下。它表明,受访者与已婚子代同居或近距离居住特征比较突出。

  将受访者与亲代和已婚子代同地居住样本结合起来,可见,当亲代和子代存世且子代已婚时,其与子代组成共同生活单位的可能性更高。

  无论夫系还是妇系,就平均家户数量看,三代已婚者若在同一城市生活,平均家户数在四种类型(均同地、与亲代同地子代异地、与亲代异地子代同地和均不同地)中最低,分别为2.43个和2.50个,表明这一类型的聚合程度相比来说较高;与亲代同地、子代异地居住者中,所形成的平均家户数比与子代同地、亲代异地者高,前者夫系和妇系分别为2.85个和2.93个,后者分别为2.53个和2.57个,其原因是,受访者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明显高于与父母同住比例。

  综上,以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为本位所形成的直系组家庭中,家户成员居住构成以同地为主。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已婚直系成员分解成独立家户增多,但本地仍有可以相互关照的直系亲属资源。也应看到,城市扩张之下,同地分爨异居直系成员多在本街道以外居住,恐不能够满足老年亲代生活中的急迫需求。另外,夫妇婚姻方式仍受传统惯习影响,妇系和下代为女儿的受访者,亲子代异居比例高于夫系和有子者。已婚独女老年父母将来的照护问题可能更为突出。当然从直系组家庭角度看,双方父母均为其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应受到同等关注,在独生子女家庭尤其如此。这也是本项研究的提示价值之一。

  上述研究建立在分夫系、妇系基础之上。也应看到,夫妇虽分属不同直系组家庭,但在婚姻存续期间或丧偶未再婚状态下,彼此是双方直系组家庭的组成部分,承担对应的责任、义务等功能事项,因而有必要将两者合并考察。

  直系组家庭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打破以单个家户为观察对象的认识格局,将有较密切关系的同居和异居直系成员整合在一个亲属组织之中,更全面认识不同代位成员,特别是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可依赖的亲属资源。从前面表2已经看到,多数中年和低龄老年受访者已无赡养和照料亲代的义务。实际生活中,已婚者对老年人的赡养和照料多有双系特征,即儿媳要参与公婆的照料,女婿会对岳父母的照料有所贡献,城市尤其如此。这就需要从双系角度来认识存世老年亲代构成。

  根据表10,将受访者双系亲代组合在一起后,夫妇双方均无老人比例降至45%,有老人比例则上升为55%。有老人类型中,一方有单亲比例最大,超过30%,一方有老人比例合计为40.57%;双方均有老人占14.43%。理论上夫、妇双方均有高龄老年人才可能给夫妇带来较大照料压力,甚至会顾此失彼;一方有老人对夫妇来说照料困难会小一些。本项调查中前一情形所占比例不高。不过,当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特别是高龄后这样的情况则有可能发生改变。

  下面再分受访者或其配偶年龄组进行考察。由于基于女性的样本量高于男性,故在此以女性为分析基础(见表11)。

  分年龄组看,54岁及以下中年受访者中,夫妇双系直系组家庭中至少有一个老人的比例最高,超过75%。随着受访者年龄组提高而降低,至65岁以上组则降至20%。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当受访者进入老年阶段,其亲代存世比例大幅度降低,即亲子两代均处于老年阶段的比例不高。当然,年龄逐渐增大的受访者对其独生子女的照料需求增多,而这些已婚子女及配偶也需履行对双方老人的照料义务。

  三代存世成员均婚时,理论上简约直系组家庭最多包含3个家户单元。本项调查中,夫系和妇系所包含的家户数达到3个的直系组家庭比例接近30%。在此对三代已婚者均在同地生活的样本做分析,以便对上有老年特别是高龄父母(公婆)或父母(公婆)一方、下有已婚子女的受访者(第二代)的居住类型及其偏好知道,这也是认识直系组家庭构成和功能的一个途径。

  当直系组家庭包含三个婚姻单位时,受访男性(或女性丈夫)、女性(或男性妻子)所生活的家户以夫妇二人家户为最大,约占40%;其次为与已婚子女组成三代直系家户,分别为31.92%和34.64%。进一步看,直系家户中,三代已婚者生活在一起的家户有两类(四代直系家户和与亲代、子代组成的三代直系家户),在男女样本中分别占6.70%和4.64%,表明同地的三代已婚直系成员组成一个共同生活单位是比较少的。男女受访的人仅与亲代组成二代直系家户占8.11%和6.09%,而仅与子代组成二代直系和三代直系家户(含孙子女)占37.03%和39.71%,这一比例分别为前者(仅与亲代老年人同住)的4.57倍和6.52倍。它表明,当中年和低龄老年受访者同时有老年亲代和已婚子代时,与已婚子代组成直系家户是主要做法。从直系组家庭角度看,中年和低龄老年成员助子力度高于养亲责任,这种判断也有现实的经验行为予以支持。在当代城市,老年亲代生活能自理时独立居住增多;年轻子代结婚生育后,对中年或低龄老年父母的抚幼照料依赖度较高,故更会形成阶段性同居共爨单位。

  那么,老年亲代总体居住方式有什么特征?由于受访者的存世父母多有不止一个子女,这些老年人也可能与其他子女组成直系家户。

  根据本项调查,受访者老年父母或父母一方存世者中,单独生活和与已婚子女同住两种类型占比最大,不过均未成为主导,夫系分别为47.75%和44.43%,妇系分别为45.16%和47.87%;机构养老和子女轮养是补充形式,夫系分别为2.14%和4.82%,妇系分别为1.48%和4.62%。受访者与老年父母同住比例不高,但其父母在直系类家户生活比例相比来说较高。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我们大家都认为,这与受访者兄弟姐妹较多有关(根据本项调查,存世父母和父母一方平均拥有健在子女4.31个),其父母选择与一个已婚子女同住的机会相对较大。同时也应看到,受访者父母单人和夫妇独住两类之和接近50%,表明当代城市老年人即使有多个子女,独居也是重要选项。

  本项研究从夫系、妇系结合的角度考察直系组家庭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在其中的构成,以存世第二代为本位考察夫妇双方可能赡养、照料的亲代数量。相对于单系分析,这种探讨更具有实践价值。分析表明,双系视角的直系组家庭包含的高龄老年亲代比例较单系提高,意味着需要夫妇关心乃至直接照料的对象增多。而根据本项调查,受访者夫妇双方老年父母均存世的比例并不高,并且其高龄父母往往有多个子女,受访者并非唯一的照料提供者。当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特别是高龄阶段后,其子女是唯一的子代亲属资源,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担当。

  中国当代家庭形态“现代”趋向显著,但亲子关系中的“传统”行为仍很浓厚,既有家庭概念难以表达亲子“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生活实践和互动状态。本项研究提出直系组家庭概念,将直系存世成员所组成的家庭、家户整合为一个新的亲属组织,把形式上分异、独立的家庭、家户有机地融入一个既“虚”又“实”的关系家庭中。直系组家庭不仅是一个新的概念,而且是将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结合起来分析当代家庭及其关系的新方法,由此可获得更丰富的存世直系成员居住方式、代际关系信息,非以往仅以独立家庭、家户为研究对象的做法所能比拟。

  直系组家庭研究充分吸收当代法律、政策等制度所倡导的夫妇、子女平等原则和精神,将夫妇双方直系成员,主要是父子等直系成员及其生活单位纳入直系组家庭之中,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以往家庭考察偏重男系或单系等不足。在独生子女家庭、单性别子女家庭增多的当代,这一认识尤其重要。

  直系组家庭概念的提出不仅对家庭理论有着非常丰富和扩展价值,而且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意义。随着生育率降低、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家庭存世成员纵向延长,横向收窄,三代存世普遍,四代存世显著提升,但四代同居共爨将是个别现象。基于个体家户调查很难揭示直系成员存世状态和关系。直系组家庭视角的考察则将不同年龄组直系成员包括在内,特别是老年亲代和未成年孙辈被纳入,借此可对这一群组家庭的养老、抚幼状况和负担有所把握。这对人口政策、社会福利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有借鉴价值。此外,直系组家庭可直接反映其中各个单元家户的区域分布以及不同年龄组直系成员的聚集、异居状况,对迁移流动制度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调整也有参考作用。

  本项研究亦有较强的家庭观念提示和强化意义。共同生活的亲属,特别是已婚且组建独立生活单位者,应想到自己是直系组家庭中的成员,在老年亲代存世时,赡养、照料义务不容忽视,亲情关照更必不可少。民众中直系组家庭观念的形成将对家庭关系的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经验研究部分利用2015年5省市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调查数据,以独生子女父母为调查本位,具体分析当代城市直系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代际、婚姻单位数量构成、存世亲代和已婚子代居住地、各自所形成的家户结构。研究之后发现,直系组家庭已婚成员在居住方式上有较高的分爨异居表现,但本地多有可以相互关照的直系亲属资源。双系视角的直系组家庭所包含的高龄老年亲代比例较单系高,意味着需要夫妇关心乃至直接提供赡养、照料义务和责任的对象增多。研究显示,即使在当代城市,男女婚后居住方式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仍受传统惯习影响,妇系和有女受访者(女儿婚后)居住地分散程度高于夫系和有子受访者。这需要夫妇在养老功能履行上增强对双系老年亲代的赡养和照料意识。这一经验研究表明,直系组家庭考察是一项可行的分析范式,是全面认识直系成员居住方式、互动水平和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的不足在于:就经验分析部分来看,以5省市城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中年和低龄老年者为主)调查数据为基础,采用简约直系组家庭分析方法,仅能反映城市这一群体的直系组家庭构成和成员关系,而对城市多子女直系组家庭状态尚未涉及;同时未对失独者做出详细的调查,没办法把握其居住方式及亲属关系。也应指出,即使从简约直系组家庭角度看,限于篇幅,尚有许多内容没有纳入本文分析之中。这都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弥补和完善。

  总体而言,本项研究从联系和整合的视角分析家户及其成员构成的家庭组织,具有较强的范式意义。期待能够以此启发研究者更全面地认识中国家庭及其成员关系状态和变动。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P107—P132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